《中华人平易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中华人平易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惩罚裁量》(闽消〔2023〕112号)第十六条《中华人平易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惩罚裁量》(闽消〔2023〕112号)第十六条《中华人平易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惩罚裁量》(闽消〔2023〕112号)第十六条如不服本决定,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平易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正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决定,